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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29 16:27:03 作者:北京发布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 构筑法治屏障 浏览量:10022

  中新网北京5月28日电 (记者 陈杭)涉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案件中,民事纠纷数量逐年增长,充值打赏类案件呈批量化趋势,刑事犯罪手段多样。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展示以司法保护促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保护融合发力的做法成效,北京高院发布了五件典型案例、五件典型事例。

  这是记者28日从“‘e’起护苗·守护成长”北京市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北京高院副院长任雪峰表示,面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迫切和现实需要,北京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彻“特殊、优先、双向、全面”的保护理念,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中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警示震慑作用,依法严惩利用网络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公正审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民事案件,以司法裁判明确网络行为底线和权利边界。延伸职能加强未成年被害人全流程保护,对遭受犯罪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开展针对性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心理阴影。

  北京高院未审庭庭长李洛云表示,北京高院在全市三级法院选报案事例的基础上,精心选取了五件典型案例、五件典型事例予以发布。

  在张小某诉某游戏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明确未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实名认证机制的某游戏公司对未成年人充值负主要过错责任。在刘小某诉某网络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以网络文化产品内容不健康、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双方网络服务合同无效。

  在周小某诉汪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法院释法说理,使汪某深刻认识到自己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等行为违法,主动删除侵权内容,向周小某当庭出具书面道歉信并给予赔偿;同时针对周小某存在的网络言行失范及其父母教育监管缺失的问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李洛云表示,北京法院将持续结合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工作实际,依法妥善审理每一件涉未成年人网络案件,探索创新更多行之有效的特色机制,为首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希望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事例能够进一步凝聚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共识,协力做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守护者、网络权益的维护者以及网络保护的推动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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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规定》第六条涉及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有关公司清算义务人规定的溯及力问题。本条第一款明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本条第二款赋予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一定条件下的“有限”溯及力。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清算义务人不同于清算组,清算义务人是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负责在法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的主体,清算组则是由清算义务人组成的负责实施具体清算事务的公司机构。旧公司法没有规定清算义务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负有清算义务,而公司法未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改变了公司清算义务主体,规定董事是清算义务人,其义务是在公司解散等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公司法对于清算义务人的规定作出了实质性修改,因此,原则上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不具有溯及力。但是距离公司法施行日未满15日,即组成清算组的15日期限届满之日跨越了公司法施行之日的,则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由董事担任公司清算义务人,负责组成清算组。由于处于新旧法交替过程中,董事也被授予一定的期限利益,其法定履职期限可以延后至公司法施行之日重新起算,而不是在解散等事由发生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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